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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农糖业(000911):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作者:小编发布时间:2025-09-01 23:14

  

广农糖业(000911):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六)(图1)

  参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相关事项的经办律师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南宁产投统一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南宁产投统一投资 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南宁统一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接受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作为Kaiyun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指派梁定君律师、刘卓昀律师、梁璐律师为发行人2023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

  本所已为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南宁)律报字(2023)第5045号]、《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5045号]、《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5045-1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5045-2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5045-3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5045-4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及《国浩律师(南宁)事务所关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国浩律师(南宁)律意字(2023)第5045-5号](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本所现结合发行人自2025年4月1日起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以下简称“更新期间”)是否存在影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情况及其他相关变化情况进行了合理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12号编报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及其他适用的政府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Kaiyun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一并使用,《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

  本次发行相关议案已经发行人第八届董事会2023年第四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24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二次临时会议、第八届董事会2025年第四次临时会议、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次发行相关事宜仍在有效期内。本次发行已经农投集团审批同意。本次发行已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尚需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决定。

  经核查,更新期间,发行人依法有效存续,现处于有效经营阶段,不存在《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终止或解散的情形,不存在被深交所暂停或终止上市的情形,具备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经核查,更新期间,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实质条件。

  关于发行人设立有关问题,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予以具体、明确阐述;经核查,更新期间未发生变化。

  关于发行人独立性问题,本所已在《法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中予以具体、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发行人关键管理人员13人,其中12人在本公司领取薪酬:

  经核查,更新期间,农投集团及其控制企业不存在新增与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形成竞争业务情形,农投集团做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内容未发生变化,农投集团在更新期间继续履行其作出的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协议及承诺。

  2025年1月,发行人与广农供应链签署的关于广西博华、广西博宣、广西博爱、广西博庆及广西博冠的《股权托管协议》均已到期,2025年2月,双方就股权托管协议事项共同签署了《广西广农供应链集团有限公司与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博华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博宣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博爱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及广西博冠环保制品有限公司之股权托管协议》,就广农供应链将其持有的上述五家企业的股权委托发行人管理的事项进行了具体约定,委托经营管理的内容未发生变化。

  经核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房屋所有权的情况变化如下:发行人原持有的桂(2018)宾阳县不动产权第0006109号房屋所有权已过户至大桥制糖名下,具体证载情况如下:

  (五)经核查,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拥有的已取得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商标、专利及生产经营所需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等均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的抵押、质押、查封、冻结等权利受限情形。

  更新期间,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无新增用于经营生产的年租金50万元以上的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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