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案后续的审理及判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近日,南宁市鸣冠农机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鸣冠合作社)作为原告对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以下简称香山糖厂)、广西农投糖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农糖业或公司)、南宁香山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香山公司)提起合同纠纷之诉,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并向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及传票,现将诉讼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1)依法判令被告香山糖厂支付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4,657,186.31元,包括:厂房建设损失3,635,832.60元;变卖设备差额损失4,160,800元;其他损失393,346.76元;土地租金损失166,039.5元;设备融资租赁和承包损失4,063,916.59元;预期收益损失2,237,250.86元。上述金额以实际评估为准。
(2)依法判令被告广农糖业、被告香山公司对被告香山糖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15年6月1日,原告南宁市鸣冠农机专业合作社(乙方)(以下简称鸣冠合作社),与被告南宁糖业股份有限公司香山糖厂(甲方)(以下简称香山糖厂)签订《场地使用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鉴于甲乙双方均有在甘蔗生产全程机械化的合作意向,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就甲方免费提供场地给乙方使用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场地位于武鸣县陆斡镇叉路、面积2000㎡;二、费用及期限:甲方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五年,期满另行签订相关协议;三、乙方在此地块上筹建鸣冠合作社,并建设农机机库、维修车间及办公等附属用房钢架彩瓦棚,费用由甲方预先垫付,由乙方分三年甲方提供的机械化服务收费中扣减;四、甲方同意拆除原有的四间瓦房和仓库一间保留原有的两层办公用房,由乙方提供建设钢架彩瓦棚的预算及设计方案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建设机库等施用房;五、由乙方新建的地上建筑物的使用权及所有权在协议期内归乙方所有,乙方必须保留甲方的需用房屋。同时乙方留足300m2以上棚下面积给甲方作肥料仓库用;六、乙方在甲方蔗区内投入的机械服务能力不低于2万亩,对应的甲方每年提供2万亩的作业面积给乙方作业包括:犁、耕、种、管、收等机械化作业环节,作业协议双方另行协商;七、涉及蔗站的水电使用由乙方根据实际用量自行支付或由甲方代为支付;八、如甲方不能提供足够的作业面积给乙方或乙方完成约定的作业面积后,乙方可以对甲方蔗区以外的服务对象服务,甲方不能干涉;九、为提高农业机械化作业水平,甲乙双方及时协商对新技术新设备投入的合作方式,以使技术、设备保持在当地的领先水平;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在合同签订地诉讼解决。
原告鸣冠合作社主张,协议签订后其已依约建设机库工程、办公场地和房屋,并通过购买、租赁、融资租赁、合作等方式,置办了数台拖拉机、种植机、抛肥机Kaiyun中国大陆官方网站等机械作业设备,还向罗波镇人民政府租赁15亩土地建设了罗波镇基地作为安置拖拉机、种植机、抛肥机等机械作业设备的机库棚,从而达到了2万亩/年的作业能力。2016-2017年甘蔗榨季,冠合作社开始进场作业,2016、2017年度总利润额分别为2,101,536.91元、1,140,823.66元(含其他基地作业收入)。但是,香山糖厂仅于2016年提供作业面积9726亩,此后陆陆续续提供少量作业面积,至今仅提供1万余亩土地供鸣冠合作社作业,不符合协议约定的五年共提供10万亩作业面积的义务从而给鸣冠合作社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另外,原告鸣冠合作社还主张香山糖厂作为被告广农糖业的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责任应由被告广农糖业承担;并且目前香山糖厂的全部资产已由被告香山公司承继并实际控制,故被告香山公司也应当对香山糖厂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次诉讼案件定于2025年9月11日在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开庭,目前公司正在搜集证据材料积极应诉。
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及子公司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事项累计金额总计为人民币62.1万元,具体情况如下表:
本案后续的审理及判决情况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1.南宁市武鸣区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传票[(2025)桂0110民初4824号]。